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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簽訂后,雙方就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條款履行自己的義務,但是經常會發生合同條款無法履行的情形,而導當事人無法履行合同。那么合同條款無法履行?法律依據有哪些呢?相信通過閱讀下面的內容,大家會找到答案。
一、合同條款無法履行的情形
是指義務人由于某種原因,事實上已不可能履行合同。
合同條款無法履行情形有:
1、合同標的已滅失;
2、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
3、已被政府征收或已被法院執行;
4、合同無效等情形。
這些情況的共同點就是合同失去意義,必須消滅,即使作出繼續履行合同的判決,也不可能得到有效執行。
二、合同條款無法履行該怎么辦?
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情勢變更,致合同之基礎動搖或喪失,若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顯失公平,允許變更合同內容或者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七十七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
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
從合同條款無法履行的情形可以看出,有標的消失、合同無效、不可抗力等等各種因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合同法中對于解除合同和變更合同情形作出了規定,合同無法履行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變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希望大家有所收獲。 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陽江律師!
合同履行方式按形式可以分為哪幾種
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怎么辦?
合同履行的內容和合同履行的專屬原則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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