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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生活和工作中,與他人簽訂合同是件很平常的事情,而贈與合同作為合同的一種被廣泛的用于生活之中,贈與合同屬于單向義務并且無償得合同,與和與他人簽訂贈與合同時也可以附帶條件,這就形成了附條件的贈與合同,而附條件的贈與合同撤銷規定相對于贈與合同也是有一點的區別。
在《合同法》中規定附條件是指雙方在締結合同時附加一定條件作為合同生效或解除的條件。但是在贈與合同與一般合同不同,它是一種單務、實踐合同,在贈與合同中附條件是一種贈與方單方贈與財產時附加的條件,要求受贈方在接受財產時必須履行所附條件。不僅包括合同生效或解除要件還包含了義務性贈與合同。
一、附條件贈與合同的含義
所謂附條件贈與是指當事人對贈與行為設定一定的條件,把條件的成就與否作為贈與行為的效力發生或消滅的前提。在附條件的贈與中,條件的成就與否關系到贈與合同的效力。當條件尚未成就時,贈與的權利義務雖已確定,但效力卻處于未定狀態。而附義務贈與中所附的義務,與贈與合同的法律效力無關,不能因為附義務而延緩或解除贈與的效力。
二、附條件的分類
附條件可分為延緩條件、解除條件、肯定條件、否定條件。
三、贈與合同中所附條件與義務范圍區別
實踐中,贈與方在贈與財產時往往會在贈與合同內容中約定一定條件或義務要求受贈方接受財產時履行,但在贈與合同中附加條件與約定義務早某種范圍中存在交叉、融合態勢,因此有必要區別贈與合同中附條件和附義務的區別:能夠作為條件的事實必須是未來發生的不確定、合法的事實。在附條件贈與中對贈與行為設定一定的條件,該條件的成就與否作為贈與行為的效力發生或消滅的前提,條件的成就與否關系到贈與合同的效力。當條件尚未成就時,贈與的權利義務雖已確定,但效力卻處于未定狀態。合同中所附的義務,是贈與人與受贈人訂立贈與合同已經生效且贈與人已經履行給付義務后,由受贈人履行的附隨于贈與人履行給付行為的義務,與贈與合同的法律效力無關,不能因為附義務而延緩或解除贈與的效力。
1、贈與合同中所附條件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公序良俗、道德等范圍,內將來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的事實。是不確定的。
2、贈與合同中所附義務是應該是非法定義務,因為法定義務是法律規定必須履行義務,贈與人約定與否,受贈方都必須履行,所附義務必須符合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損害第三人權益和違反公序良俗、道德約束,如果所附義務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損害第三人權益和違反公序良俗、道德約束,所導致贈與合同無效。而且所附義務是在合同形成時就可以履行的義務,二不是合同生效后形成的義務。若果贈與合同生效后該義務不能履行受贈人可以行使撤銷權。
四、附條件的贈與合同撤銷是否成立的標準
贈與合同撤銷權是法律賦予贈與人行使一種權利,贈與合同的撤銷是指贈與人及其他撤銷權人在合同有效成立后,依照法律規定行使撤銷權,使合同歸于無效的行為。一般可分為兩種,即任意撤銷和法定撤銷。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則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后,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不再為贈與行為。法律規定贈與的任意撤銷,源于贈與的無償行為。我國《合同法》第186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第194條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第195條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是指在由現法律規定的可以撤銷的特定情形時,允許贈與人或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銷權,撤銷贈與合同,第192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第193條“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綜上所訴,附條件的贈與合同是贈與合同的一種,而所附條件也具有一點復雜性,因此很多普通人民缺少相關的專業知識,導致容易陷入各種糾紛當中。以上便是本人對于附條件的贈與合同撤銷是否成立的論述,第一部分介紹附條件的贈與合同的含義,第二部分則介紹了附條件的贈與合同的分類,第三部分將贈與合同中所附條件和義務進行區分,最后闡述了附條件的贈與合同撤銷是否成立的標準。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運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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