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囑撤銷和變更的定義
所謂遺囑的撤銷,就是把已經立好的遺囑通過一定的方式,使其全部失去效力。比如,遺囑人故意把所立遺囑銷毀。所謂遺囑的變更,是遺囑人對所立遺囑的內容作部分修改,使部分遺囑內容失去效力。
二、遺囑撤銷和變更的形式
遺囑的撤銷或變更,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明示的撤銷或變更;一種是推定的撤銷或變更。前者是基于被繼承人明確的意思表示而撤銷或變更,后者是基于被繼承人行為而產生的撤銷或變更。這實際上是一種法律上的擬制或推定。
明示撤銷、變更遺囑,必須按照《繼承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比如,以自書遺囑撤銷、變更除公證遺囑以外其他形式的遺囑時,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以代書遺囑撤銷、變更除公證遺囑以外其他遺囑時,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否則,撤銷或變更不發生效力。
關于推定撤銷或變更遺囑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繼承法》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這就意味著在此之前的遺囑被撤銷或變更了。當然,最后的遺囑必須是合法的遺囑,才能發生變更或撤銷以前所立遺囑的法律效力。如果最后所立遺囑不合法,則要對以前所立遺囑進行具體分析。如果其中有公證遺囑,應依最后的公證遺囑處理遺產;如無公證遺囑,則應依其中時間最后的合法有效的遺囑處理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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