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協議與實際不符可否作廢(《合同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協議書的內容與實際約定不符合的,雙方可以協商補充約定或者重新寫協議書,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撤銷協議,協議撤銷后作廢。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四條?【可撤銷合同】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六十一條?【合同約定不明的補救】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二、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
所謂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效力能否發生,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才能生效。《合同法》規定了以下三種情況為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才有效;
(2)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才能對被代理人產生法律拘束力,否則,后果由行為人承擔;
(3)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而訂立的合同,經權利人追認才有效。
三、最新資訊(《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協議書的內容與實際約定不符合的,雙方可以協商補充約定或者重新寫協議書,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撤銷協議,協議撤銷后作廢。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讀者可以到律霸網進行咨詢,律霸網有專業的律師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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