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預期違約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1、繼續履行
對于預期違約,合同履行期到后,除非出現以下三種情形,否則違約方就應當繼續履行: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的
2)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過高的;
3)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要求履行的。
2、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的數額有約定從約定,沒有約定的,賠償對方當事人因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3、違約金
如果雙方當事人事先約定了違約金,就按約定的違約金賠償。約定的違約金低于或者過分高于實際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
4、定金
如果雙方當事人一方交付了定金,則適用定金罰則,即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的數額由雙方當事人約定,但是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一方違約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上述的任一項責任形式,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實際上,選擇的責任形式和相關救濟成本也是有所不同的。
二、合同違約金的上限是多少?
如果合同中只對違約金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沒有具體約定違約金的比例或數額,并且有關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違約金比例或者金額的,則可按《民法通則》及《合同法》中關于承擔違約金責任的一般原則執行。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其實,除非是因為某些不可抗力因素已經沒辦法繼續履行合同,不然,在簽合同之前就一定要謹慎考慮清楚,無論是預期違約還是在合同進行過程當中違約的,違約會產生的法律責任一定是支付違約金。
預期違約行為要承擔哪些責任
預期違約的法律救濟手段有哪些?
預期違約與實際違約有什么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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