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違約金過高調整方式是什么?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根據這一規定,違約金的最高限額不得超過對方的實際損失的數額。
按照《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如果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應當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合同法解釋二》關于違約金規定在我國的司法理論和實踐中,認為根據合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違約金的性質應當以補償性為主,以懲罰性為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基礎上《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對違約金的調整做出了詳盡而更具有操作性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調整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條是關于提請違約金調整方式的規定。這兩種方式無論是違約方還是非違約方都可以運用。如非違約方作為原告訴至法院,違約方可以作為被告提起反訴或抗辯的方式請求減少違約金。如違約方首先提起訴訟,非違約方作為被告可以反訴或抗辯的方式要求增加違約金。因此,本條并不是僅僅針對違約方提請減少違約金而規定的方式。
二、合同法規定
《合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征,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
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為了更好的規定雙方的權利,國家也是規定了雙方在約定后也是需要簽訂相應的和合同,那么在合同中也是會寫明違約的具體情形以及違約后要承擔的責任,如果違約金額過于的高昂后也是可以請求法院來適當減少違約金,當事人也是需要提供造成實際損失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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