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內容前后矛盾如何處理
合同本身前后矛盾的合同條款,其效力如查確定的問題,應按如下層級程序來處理:
一是首先看合同的整體意思,根據簽訂合同的目的,公平的去理解,爭取達成一致的理解;
二是如果理解上不能達成一致,那么如果是格式合同按照不利于出具格式合同的一方的解釋進行理解。
三是如果不是格式合同雙方盡量協商看能否達成補充協議,如果無法達成,只能訴訟或者仲裁!
二、前后矛盾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嗎
(《合同法》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有效。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并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釋。
當合同條款出現前后矛盾時,當事人應當按照上述法律規定協商處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由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四百六十六條 【合同條款的解釋】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
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并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
有的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時候,鑒于雙方都并非專業的人士,往往合同內容可能會出現一些問題,而這些問題也需要區分不同的情況,才能看造成的影響有多大。嚴重的時候,可能會直接導致訂立的合同無效,影響到雙方利益。因而,也建議當事人訂立合同,保險起見還是委托專業的律師來幫助起草。
勞務分包合法嗎?勞務分包合同效力?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是怎么樣的?
分公司簽訂的合同的效力是怎樣的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股權是否可以作為股東的出資方式
2020-11-28字體侵權如何賠償由誰負責
2020-12-25商標轉讓的條件是什么
2021-02-28網上交通違章多久時間處理完
2021-01-21離婚冷靜期一方不同意怎么辦
2021-01-21分家產時不動產繼承要先確權嗎
2020-12-26產假辭退我違法嗎
2021-02-17房屋中介欺詐怎樣投訴
2021-03-05簽勞務合同有什么待遇
2021-03-18停工留薪滿后可否解除勞動關系
2020-12-02新交通法規之實習期間上高速的規定是什么
2020-12-28五一假期加班不給加班費怎么維權
2020-11-20雇人代班15天被除名
2021-02-20產品責任保險與產品質量保險的區別有哪些
2021-03-10保險人對免責條款未履行提示說明需要承擔什么后果
2021-01-28保險經紀人的主要分類有哪些
2021-01-20酒駕出車禍保險公司是否賠償
2021-02-17事故后調解能去保險公司調解嗎
2021-03-14保險經紀人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2021-01-03保險合同包括哪些形式
2021-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