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合同法司法解釋違約金調整需獲得合同雙方的同意嗎?
根據合同法司法解釋違約金調整需獲得合同雙方的同意,《合同法》第114條關于違約金調整的規定需要司法解釋的問題主要有三:第一,違約金低于造成損失情形下的增加問題;第二,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損失情形下的減少問題;第三,請求增加或減少違約金的方式問題。本條就是對第三個問題的規定。
二、合同違約金過高可否由法院主動調整
根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后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由此可知,法院是不會主動調整的,違約金過高只能當事人自己申請調整。
若是已經建立了民事合同的雙方,約定的違約金并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此時法院并不會自動的就去調整違約金。故此合同關系在建立之后,若是想要變更或者是調整違約金,必須要先征求獲得對方的同意,否則必須按照之前約定的違約金來處理。
單方面終止合同違約金比例是多少?
法定違約金與約定違約金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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