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和解。和解是指當事人因合同發生糾紛時可以再行協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是當事人自由選擇的在自愿原則下解決臺同糾紛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糾紛解決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也可以不經協商和解而直接選擇其他解決糾紛的途徑。
(2)調解。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過運用說服教育等方法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調解有兩種方式:一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可以向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或者糾紛發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二是行政調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居中對合同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調解。申請行政調解的糾紛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申請人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具體的調解請求和事實根據;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案件范圍的規定。但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或者已經向仲裁機構申請裁的。從及一方要求調解另一方不同意調解的,調解申請不于受理。雙方當事人接受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即應當按照調解協議書履行各自的義務。由于調解協議書不具有法律強制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可以采用其他方式來解決爭議。
(3)仲裁。仲裁是指發生合同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并解決糾紛的方式。仲裁具有“準司法”性質,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4)訴訟。訴訟是指合同糾紛發生后,當事人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依法予以處理。這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常見方式。合同糾紛經人民法院審理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調解書必須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二次訴訟離婚能判嗎
2021-01-30月底離職不給工資合法嗎
2021-02-09抄襲小說犯法嗎
2021-02-09車禍出院后應該該先走哪個程序
2020-12-18同一行政處罰應當間隔多長時間
2021-01-30起訴離婚孩子撫養費是如何計算的
2021-01-01出交通事故怎么處理
2021-01-24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子女可代位繼承遺產嗎?
2021-03-25申訴和再審不是一回事嗎
2021-02-12春季要如何購房
2021-01-02被告如何申請房屋保全
2021-01-21勞動關系轉移手續
2020-12-28公益性崗位提前多久提出離職
2021-01-31公司上班試用期提離職不批準怎么辦
2021-02-19人壽保險的辦理和理賠途徑是什么
2020-12-30房屋財產保險費計算方式
2020-11-22哪些情形不適用快速理賠
2020-11-16網絡保險機遇與威脅并存狀況是怎樣的
2020-11-15保險利益的確立條件有哪些
2020-11-09家庭財產出險后被保險人需要做些什么
20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