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地說,仲裁解決糾紛的優點在于仲裁庭常常包括房產行業的知名專家,他們更了解該行業的各種習慣,甚至可能相當深入地了解糾紛的技術經濟細節,其缺點是仲裁員的選擇如果過于偏重行業則可能導致法律知識不足,所作裁決偏離一般的法律習慣。仲裁解決糾紛的另外一個優點是當事人有機會選擇仲裁員,這有助于增強當事人對仲裁的信心。仲裁的主要缺點是仲裁庭沒有法院那樣的強制力,財產保全或執行等都要借助于法院才能實現。此外,仲裁一般實行一裁終局制。如果因為各種原因在仲裁中失敗一般就沒有機會補救了,而法院大多實行上訴制度。當然,一裁終局從另一個角度講,比起法院的二審終審制度要從時間和經濟上節約很多。
如果要選擇仲裁解決合同糾紛,當事人必須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并明確規定所選定的仲裁機構。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都不能要求仲裁。發生糾紛后當事人也可以約定仲裁,但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達成一致有很大的困難,所以還是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明確約定為好,這時當事人的關系比較融洽。沒有約定解決糾紛的方式,法律上就認為是當事人默認采取訴訟方式解決糾紛。
不過,無論通過仲裁還是通過訴訟解決糾紛,都費時、費力、費錢。當事人即便勝訴,如果考慮到聘請律師的開銷、訴訟中的各種開銷,以及時間等等,他們仍然可能得不償失。因此,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識,發生糾紛后及時溝通解決,把問題消化在它的萌芽階段,才是最好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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