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根本違約導致的法定解除?
根本違約是指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其他違約行為將導致合同相對方合同目的落空的違約方的嚴重違約行為,另一方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并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
其法律效果是當一方根本違約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根本違約是從英國普通法上發展出來的一種制度,其影響力之大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歐洲合同法原則中均有體現。其構成要件總體上存有條款主義與結果主義,我國立法上應采取結果主義的判斷標準,同時在具體的判斷上可參照所違反義務的類型標準。在遲延履行、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先期違約類型場合,根本違約都有特定構成標準。根本違約一旦構成,產生的法律效果有二:
1、債權人可以解除債權;
2、對合同解除權的限制。我國新頒布的合同法采納了根本違約制度,一方面作為一種法定解除權發生的事由,另一方面實際上又對解除權的行使予以必要的限制。
二、哪些情形下,合同無法履行時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該合同失去意義,應歸于消滅。在此情況下,我國合同法允許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的方式消滅合同關系。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此即債務人拒絕履行,也稱毀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作為合同解除條件,它一是要求債務人有過錯,二是拒絕行為違法(無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此即債務人遲延履行。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中非屬特別重要時,即使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當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應由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履行催告,給予一定的履行寬限期。債務人在該履行寬限期屆滿時仍未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對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為重要,如債務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實現,于此情形,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也應如此。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針對某些具體合同規定了特別法定解除條件的,從其規定。
根本違約的這種行為肯定會導致違約方的信譽受損,因為并不是某些不可抗拒的因素導致沒有辦法履行合同的義務,而是當事人主觀意識上就不遵守合同的約定。通俗一點來講,在另一方已經徹底翻臉了的情況下,我們除了解除合同也沒有其他更好的做法。
根本違約的判斷標準是什么
遲延履約與根本違約的區別是什么
根本違約解除合同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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