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所以,我國的立法是承認損害賠償包含直接損失(積極損失)和間接損失(消極損失)兩部分的。
直接損失(積極損失)一般是指現有財產的減損滅失和費用的支出,是現實的財產損失。
間接損失(消極損失)現在一般以可得利益的概念替代,是指合同在得到適當履行以后可以實現的和取得的財產利益,是一種未來的、確定的、可以預見的利益。這兩種損失都應得到完全的賠償。直接損失的計算一般比較容易確定,其基本的原則和范圍為使受損害方達到訂立合同前的狀態即可。而可得利益的計算則較為復雜,通行的做法是差別法,即依照通常方法比照受害方在相同條件下所獲取的利益來確定應賠償的可得利益損失。此外還有估算法,即由裁決機關依照公平原則裁量,約定法是指當事人之間約定的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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