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例:在現實生活中甲乙兩方簽訂了合同,甲方向乙方支付了貨款,乙方則開始按照合同要求及時提供貨物。然后乙方因為某些特殊原因,出現了交貨延遲,他們當初簽訂的合同中又沒有明確提到違約金那么該如何處理?關于違約金有什么樣的規定呢?
1、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提到,如果像乙方這樣違約了,如果還不履行或者沒有按照規定履行合同中約定的內容,那么他就要承擔此次因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費用。
2、如若乙方不愿意履行或者沒有按照規定履行合同中約定的,在履行補救措施以后,甲乙兩方還存在其他的損失,應該由乙方當事人來承擔履行合同義務中不符合規定所造成損失的金額。
3、賠償的金額中包括了合同履行后所獲得的利益,但是這個金額不能夠超過當時合同簽訂時雙方想到的或者說兩方當時假想如果不幸造成損失所產生的金額。在合同簽訂時,雖然賠償的損失不是一定會約定,但是,乙方給甲方造成了損失已成事實,那么就應該去承擔賠償。在我們舉例的例子中,最簡單最直接能被想到的就是利息損失。比如甲方沒有收到貨沒辦法進行獲利,本來能夠獲取的收入又沒辦法存取或者等增值的行為,或者說甲方因為資金周轉不得不向第三方借款等等所支付的利息。
約定是違約金的適用的前提
違約金是如何產生的?甲乙兩方簽訂合同時約定的,如果有一方不履行或者沒有按照合同履行,那么違約金就產生了,就由違約的那方支付給另一方一定的金額。
甲方當事人可以約定如果乙方違約時候應該根據違約的嚴重情況向自己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額,同時也可以規定好如果違約產生的費用的計算方式是怎樣的。這同時也是在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中有明確規定的。因此,違約金的產生是以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為前提的,如果雙方在簽訂時沒有考慮周全,沒有對違約金作出對應的約束的話,那么一方違約,另一方在向法院起訴訴訟中主張違約金的,法院是不給于支持的。
約定的違約金過高和過低
違約金的一個數額的高低怎么計算好呢?如果造成的損失遠遠高于約定的違約金,那么甲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等請求增加相應數額。反之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高于造成損失的金額,那么乙方同樣也可以請求適當減少違約的金額。也就是說,就算雙方在合同里已經約定好了違約的金額和計算方式,如果這個計算方式和標準與實際所造成的損失有誤差的話,在整個訴訟過程中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給于調整的。
所以說,具體事件,具體分析,具體處理。合同是死的,而法和人是活的,同時這樣也體現出法律對守法者約定方的保護。最后綜上所述我們了解的最重要的一點是在雙方簽訂合同時候,一定要約定好違約金的的比例、計算方式、明確好賠償的范圍等。假如履行期間遇到了延遲交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情況出現,雙方還可以主張違約金,但是這個違約金的金額必須根據實際損失而定,切勿漫天要價,過高或者過低都是不合理的。
合同違約金條款的效力規則是什么
單方面終止合同違約金比例是多少?
合同違約金一般是多少?是否有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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