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貨物運輸中,托運人一般應當履行以下主要義務:
一、按照約定向承運人支付運輸費用。這是托運人最主要的義務。
二、將運輸貨物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交付給承運人。
三、辦理貨物運輸時,應當向承運人準確表明收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或者憑指示的收貨人、收貨地點、貨物的性質、重量、數量等有關貨物運輸的必要情況。因托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情況,造成承運人損失的,托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貨物運輸需要辦理審批、檢驗等手續的,應當將辦理完有關手續的文件提交承運人。
五、按照約定的方式包裝貨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而承運人與托運人對包裝方式又沒有達成補充協議的,托運人應當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裝,沒有通用方式的,應當采用足以保護貨物的包裝方式進行包裝。否則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六、托運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應當按照有關危險物品運輸的規定對危險物品妥善包裝。
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要承擔違約責任。在客運合同中,承運人因不可抗力造成旅客人身傷害的,承運人要承擔賠償責任
我國海商法規定托運人責任有妥善包裝,貨物的資料正確性,對承運人造成損失,要付賠償責任。托運人還要及時辦理貨物運輸所需的各項手續。托運危險貨物的要妥善包裝并作出危險品標志和標簽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2021-01-15上海離職后住房公積金怎么提取
2020-12-15同居關系可要退回彩禮嗎
2021-01-26商品房住房面積怎么計算
2020-12-27家庭暴力導致離婚案例
2020-12-25購房要注意的知識有哪些
2021-01-13分公司可以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嗎
2020-11-24勞動保護的措施有哪些
2021-01-05人事外包協議
2020-12-12勞動爭議管轄異議
2020-11-29如何確定公司在外地注冊的勞動爭議仲裁管轄
2020-11-08勞動糾紛可以凍結公司基本賬戶嗎
2021-02-18水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
2021-03-20家庭財產保險的現狀如何
2020-12-02保險免責條款的分類有哪些
2020-12-12關于投保新型人身保險產品風險提示的公告
2020-12-18出現車禍怎么向保險公司索賠
2021-01-16意外撞傷自家人,能要保險公司賠償嗎
2021-01-14未盡提示和說明義務 保險免責條款屬無效
2021-02-12人身保險合同不適用損失補償原則
2020-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