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企解決戶口要求違約金合理嗎?
北京海淀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該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15天內為勞動者李先生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就違約金問題,我國現行相關勞動法律法規已明確規定,除違反因培訓約定服務期及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的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均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而此案雙方簽訂的《承諾書》中,因辦理進京落戶手續所作出的關于違約金的約定,違反勞動法律、法規,應屬無效。因此對于該公司要求李先生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主體
勞動合同的主體即勞動法律關系當事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主體與其他合同關系的主體不同:其一,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由法律規定的具有特定性,不具有法律資格的公民與不具有用工權的組織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其二,勞動合同簽訂后,其主體之間具有行政隸屬性,勞動者必須依法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管理。
勞動者
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象,按照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改革要求,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對象包括:新招用的勞動者、原有的固定工以及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員。所謂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員,是指根據勞動部關于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的通知和貫徹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的以下人員:
①存在著勞動關系而沒能履行勞動義務的特殊人員。例如,用人單位的“富余人員、放長假”的職工,長期被外單位借用的人員、帶薪上學人員,請長期病假人員、停薪留職人員,被派到合資、參股單位人員;
②企業、事業單位的中共黨委書記、廠長或經理、工會主席等。
用人單位
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包括:中國境內的企業法人,個體、合伙制非法人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特殊類型經濟組織,如租賃經營(生產)、承包經營(生產)的企業等等。
三、內涵
勞動關系是指受勞動法調整的,在勞動者運用勞動能力、實現勞動過程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使用者)之間的社會勞動關系。由于我國就業競爭激烈的國情以及《勞動合同法》發展歷史,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地位的不平等性,造成了事實勞動關系的存在。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建立、變更和終止的一種法律形式。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系的,應當及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但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勞動關系包括了勞動合同關系和事實勞動關系兩種形態。
當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確定了勞動關系后,雙方也是需要簽訂勞動合同,那么在勞動合同中也會寫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同時也會寫明工作的具體期限,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做出了違法勞動合同的行為后,另一方也是可以依法索要相應的賠償并要求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書簽字后還有經濟補償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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