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暖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供暖合同是供暖單位向采暖單位或個人供暖,采暖單位或個人支付采暖費用的合同。與一般的合同相比,供暖合同的產生、履行有自己的特點,除了體現合同自由的意思自治原則外,更多的則是體現國家強制干預和指導性。在供暖合同中,一方面,供暖單位屬社會公用企業,履行供暖義務不僅是基于合同的約定,而且是基于有關行政規章和國家政策的規定,政府每年冬季也均要求檢查供暖方是否保證正常供暖;另一方面,供暖在技術上系整體供暖,在采暖方欠費時,供暖單位難以行使其他民事合同的履行抗辯權,停止向特定采暖方供暖,而于其他民事合同的公共服務性、行政強制性和強制繼續履行的特點,供暖合同中供暖方與采暖方的權利失衡。并且,由于實際采暖單位與個人眾多;居住分散,供暖單位在主張權利方面處于不利地位。
二、供暖合同中的訴訟時效問題有哪些?
供暖合同中的訴訟時效應為兩年。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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