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惡意訴訟借款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惡意訴訟構成刑事犯罪為虛假訴訟罪,犯虛假訴訟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對借款合同起訴的條件是什么?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三、惡意訴訟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1、串通虛假訴訟
(1)通過虛假民間借貸轉移離婚財產;
(2)通過虛假民間借貸轉移企業財產或個人財產逃避債務;
(3)通過虛假民間借貸轉移即將被法院執行的財產;
2、單方虛假訴訟
(1)虛假刑事告發;
(2)通過虛假訴訟認定馳名商標;
(3)通過虛假訴訟打擊競爭對手商業信譽;
(4)虛假起訴無關系的第三方。
(5)虛假提起特殊程序。為了利用特殊程序所產生的結果,惡意提起宣告失蹤、死亡、無民事行為能力等。
3、濫用訴權
(1)為了選擇管轄法院,惡意增加訴訟主體,將不是被告的人列為被告;
(2)出于損害他人商業信譽或其他非法目的而濫用財產保全和知識產權訴前臨時措施;
(3)為了拖延訴訟、拖延債務履行時間或其他不正當目的而濫用起訴權、上訴權;
(4)以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或實現其他非法目的濫用知識產權訴權行為;
(5)濫用管轄異議權、申請回避權等程序性權利的行為。
如果根本就沒有所謂的借款合同糾紛,是原被告雙方串通起來提起的虛假訴訟,那原被告雙方都得承擔法律責任的。這種惡意訴訟的行為,不僅在浪費司法資源,也嚴重的違反了國家法律制度,侵害了司法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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