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確認解除合同通知無效,訴訟時效有限制嗎?
確認解除合同通知無效,訴訟時效有限制,只有除斥期間。當事人必須在規(guī)定的除斥期間內行使合同解除權。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guī)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具有如下特點:
1、除斥期間一般是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2、除斥期間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實體民事權利本身,如追認權、撤銷權、解除權等。
3、除斥期間規(guī)定的是權利人行使某項權利的期限,以權利人不行使該實體民事權利作為適用依據。
4、除斥期間是自相應的實體權利成立之時起算。
故而,合同法所約定的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該一年的期間為法定的期間,而非除斥期間,其后面規(guī)定的五年期間為除斥期間。
二、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方式:
關于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方法:
1、以通知解除合同。在 行使解除權的方式上,中國合同法采用德國民法的立法體例,在本法條中的第一項即規(guī)定了當事人一方在約定解除事由或法定解除事由發(fā)生而欲行使解除權時,必須 通知相對人,合同自通知到達相對人時發(fā)生解除的效力。此外,合同法草案曾規(guī)定以“情事變更”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須通過法院或仲裁機構加以裁決才能發(fā)生 法律效力。但后來并未采行,主要是考慮到如何劃分正常的商業(yè)風險和情勢變更較為困難,掌握不好,有可能使有的當事人規(guī)避正常的商業(yè)風險,有的法官也可能濫 用這項權力,甚至助長地方保護主義等不利因素。所以最終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規(guī)定,任何情形下解除權人行使解除權都只須以意思表示通知對方即可,不必通過法院 判決或仲裁機構仲裁。
其次,對通知的形式,《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未作特殊要求,因此它可以包括書面、口頭或其他形式,如國際上慣用的聲明、請求或特定 情況下的傳真、電子郵件等。但為了避免產生爭議,最好應采取書面形式。對于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約定采取書面形式的合同,在合同解除時,也應采取書面通知的形 式。不管采取哪種方式,只要通知送達對方即可發(fā)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2、辦理批準與登記等手續(xù)解除合同。在 市場經濟的發(fā)展過程中,國家對市場行為仍有一定的干預。然而,《民法典》的規(guī)定顯得較有彈性,所謂“依照其規(guī)定”應理解為按照相關法律或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若以有關機關的批準、登記為解除的特別生效要件的,則需獲得批準或辦理登記后才可解除合同;若僅為行政上管理的需要,則辦理該手續(xù)與否并不會影響解除的效力。這是與合同生效要件相對應的。某一合同的解除條件與程序應當與該合同的成立條件和程序保持一致。
在我們國家民事方面的權利行使過程當中的話,一定要注意幾個非常重要的時間的階段,也就是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但是兩者又分別存在著不同。除斥期間的話,它的間斷是比較短的,中間也不能夠停止,也不能夠延長,比如說在行駛合同解除決定的時候就適用于處置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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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楊勇軍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xié)會會員,山東統(tǒng)河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原濟南軍區(qū)空軍法律顧問處主任、司法辦主任,空軍優(yōu)秀律師,中共黨員,曾任濟南軍區(qū)空軍法律顧問處主任、濟南軍區(qū)空軍政治部司法辦主任,擔任多個機關事業(yè)單位法律顧問,多次參與重大建設項目合同審查,在軍隊期間每年帶領法律骨干深入基層部隊開展法制教育,本人多次被空軍表彰為“優(yōu)秀律師”,多次被市、區(qū)司法行政部門評為優(yōu)秀律師,所領導的法律顧問處多次被空軍評為“先進法律顧問處”。已有十多年執(zhí)業(yè)經歷,涉及民事、刑事、行政等各類案件,法律理論功底深厚,實踐經驗豐富。曾在中國軍法、山東法制報、法制與社會、天涯論壇、今日頭條等多家報刊網絡發(fā)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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