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合同履行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合同履行的訴訟時效是3年,一般的合同糾紛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訴訟時效為3年,幾類特殊的爭議,如租賃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爭議,保管合同中寄存物被丟失或損毀的爭議的訴訟時效為一年。
由于合同的復雜性、地域性,因此,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其他法律規定了特別時效的,依照其規定,如海商法規定的貨運賠償請求權的時效為一年。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自當事人知道或者當應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換言之,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有二個前提條件,就是“權利人的權利要受到侵害”且權利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權利被侵害”。如果權利人的權利尚未遭受侵害,或者權利雖已遭受侵害,但權利人并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那么就不存在需要計算訴訟時效期間的問題。
二、繼續履行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繼續履行在一定程度上能使合同恢復到在正常履行條件下,非違約方能夠達到的利益狀態,是一種重要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判決合同繼續履行應具備如下條件:
(一)存在違約行為;
(二)必須有守約方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行為,即必須是基于債權人的履行請求權的行使;
(三)必須是違約方能夠繼續履行合同。應當說除了不能繼續履行的合同,其他的合同都能夠繼續履行。
三、關于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
1年訴訟時效。身體收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毀損的。(民法通則136條)
3年訴訟時效。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環境保護法42條)
4年訴訟時效。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提出訴訟或仲裁的。(合同法129條)
最長訴訟時效。從權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民法通則137條)
一般來說在對方不履行合同的情況下都是讓對方支付違約金的,除此之外當然也可以強制性的讓當事人繼續履行合同。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不能一概而論,當事人應該根據合同中約定的內容來確定訴訟時效,不過合同糾紛也是應該盡早處理的。
合同履行的抗辯權不包括哪些內容?
合同履行期限約定不明如何處理
合同履行費用約定不明的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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