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未能就續簽勞動合同達成一致而終止勞動關系,勞動者是否享有經濟補償金?下文由勞動法律師為您簡單介紹。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給付經濟補償;
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合同約定條件并且同意續簽,而勞動者不同意的,沒有經濟補償金。如果單位降低合同約定條件同意續簽,勞動者不同意的,就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不續簽勞動合同是否有經濟補償,主要分以下幾種情況:
1、如果用人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因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勞動者不續簽,又細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勞動者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用人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終止勞動合同的,則用人單位應當進行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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