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管轄權不明或存在爭議時,可以由上級法院指定管轄,職務犯罪分子一般都在一定的重要崗位擔任職務,所以在當地具有各種錯綜復雜的關系,有可能會影響案件公正審判,換個地方審理,能夠使辦案人員打消不必要的顧慮。
哪些官員需要指定異地管轄,法律上是否有明確規定?什么級別的官員指定異地管轄,法律上并沒有明確規定。從今年的情況看,省部級以上官員一律指定異地管轄,廳局級以上官員中部分指定異地管轄,應該綜合考慮案件的嚴重程度和官員的影響力,有些處級官員的案子也可以在省內指定管轄。實踐證明,指定異地管轄制度對于保證職務犯罪案件審判順利進行,起到重要作用。
異地管轄法院如何選擇,有哪些特殊要求?為排除當地對司法審判的干擾,人民法院明確了指定異地審判原則。對曾經擔任一定級別領導干部的職務犯罪案件,原則上不由其原任職地法院審判,而由上級法院指定其他地區的法院進行異地審判。
被指定管轄的法院應該具備良好的審判能力,硬件設施過硬,避開官員曾經任職過的地區,省部級要案一般指定中級以上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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