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什么時間可以委托辯護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公訴案件自采取第一次強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可見,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辯護人的委托時間是不同的。
1.公訴案件中委托辯護人的時間。所謂“公訴案件”,簡單地說,是依法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刑事案件,包括由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和人民檢察院偵查的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如果認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應當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因此,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在第一次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時,犯罪嫌疑人即可委托辯護人,辯護人可以開始充分行使辯護權。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偵查終結后,按照人民檢察院的內部分工,負責偵查的部門應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負責審查起訴的部門審查決定,犯罪嫌疑人從這時起可以委托辯護人。為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受到辯護的權利,無論犯罪嫌疑人是否知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都應當在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因此,公訴案件在偵查終結后,犯罪嫌疑人不僅有立即委托辯護人權利,而且有由人民檢察院及時告知自己可以委托辯護人的權利。
2.自訴案件中委托辯護人的時間。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刑事案件即為自訴案件,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這類案件從自訴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開始,就直接進入了人民法院的審判階段,被告人即需為出庭受審作好準備,因此,法律規定自訴人一經起訴,被告人就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同樣,為充分保障被告人獲得辯護人權利,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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