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替人提供擔保,妻子要承擔連帶責任嗎
現行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夫妻一方為他人提供擔保,配偶也必須隨同承擔擔保責任。
【案情】鄭某因生意資金周轉困難,于2012年3月20日向李某借款16萬元并出具了借條,雙方約定借期為一年,月息為1分5厘,洪某提供了擔保。到期后,李某多次向借款人鄭某、擔保人洪某催討無果,2013年6月2日向法院起訴,要求鄭某立即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擔保人洪某及其妻子錢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分歧】
在妻子錢某是否該為丈夫洪某的擔保之債承擔連帶責任問題上,存在兩種相反的觀點:
第一種意見認為,錢某應承擔連帶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庭審中,錢某均未舉證證明李某與洪某約定的擔保之債為個人債務,也沒有舉證證明該擔保之債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據此,洪某的擔保之債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錢某應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錢某不應承擔連帶責任。洪某的配偶錢某是否應當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應根據擔保的具體性質、擔保是否為了家庭共同生活或生產經營需要以及錢某對該擔保是否知情、認可等情形來綜合分析認定,不應簡單地套用相關司法解釋。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1、在鄭某出具的借條中,存在著兩種性質不同的合同,即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借款合同為主合同,擔保合同是從合同,借款合同一般為有償合同(如支付利息),擔保合同一般為無償合同(擔保人從中受益為例外)。因此,判斷擔保人洪某的妻子錢某是否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就是要看錢某是否從中受益,即由李某舉證證明洪某的擔保行為是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或生產經營需要,或者夫妻、家庭從該擔保行為中受益,否則洪某的擔保屬個人行為,與妻子錢某無關,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從法律層面說,夫和妻具有各自獨立的人格,可以分別從事與婚姻無關的民事活動,夫或妻一方對外擔保不能等同起來,即夫擔保妻也一并隨同擔保,妻擔保夫也一并隨同擔保;夫與妻的信用也各不相同,不能說認可了夫的信用,也就認可了妻的信用,更不能說夫和妻的信用存在一種必然的連帶關系。再說,現行法律也沒有明文規定夫妻一方為他人提供擔保,配偶也必須隨同承擔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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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張達鴻律師,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廣州律師協會會員,現任廣東安國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從事法律工作近十年,具有豐富的訴訟和非訴的經驗。擅長處理勞動爭議、交通事故、合同糾紛、房產糾紛、婚姻家庭、公司股權并購及各類刑事案件。自執業以來,承辦過包括刑事、民事、經濟合同、勞動爭議在內的各類典型案件,同時兼任多家企業常年法律顧問。經辦的刑事案件中,有多人被取保候審或被宣告緩刑;在經濟合同事務以及債權債務方面,從事法律成功的為當事人追回多催不還的欠款以及貨款;在勞動工傷方面,為勞動者追回拖欠的工資、加班費、經濟補償金、賠償金,工傷事故方面,抓住關鍵點,成功為當事人申請認定為工傷,實現勞動者的權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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