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行賄罪無罪辯護書怎么寫
林**單位行賄案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河南殷商律師事務所接受單位行賄案被告人林**親屬的委托,指派我們作為林**的辯護人。接到指派后,辯護人前去審判機關詳細查閱了相關卷宗材料,并多次會見被告人。現結合今天庭審所查明的事實,發表以下辯護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辯護人認為林**涉案金額不足20萬元,依法不構成單位行賄罪。理由如下:
一、在涉及林**的五起案件中,對其中的兩起不持異議,即2010年3月份在濮陽行賄劉**8萬元的指控以及2011年4月份在鄭州行賄李**10萬元的指控。如起訴書所指控,林**均是在丁勇的指使下,為單位利益而行賄。
二、對下列三起指控持有異議。
1、針對2011年7月行賄劉**15萬元及卡地亞表的指控
辯護人認為,林**主觀上沒有行賄的犯意,客觀上也沒有犯罪的預備行為及實施行為。
丁*通知林**一同去為領導送行,兩被告人事前沒有行賄的意思聯絡,即無預謀、無共同犯意;林**也沒有參與行賄物品的準備,其在電梯里才被丁*告知一個袋子是15個子彈(15萬元)、一個袋子是卡地亞手表,即林**無犯罪預備;同時,林**沒有進入房間向劉**行賄。所以,對于該起案件,林**僅是見證人而已。對此,二卷18、39、64頁被告人丁*的供述與二卷94頁林**的供述可以相互印證。
2、針對2011年9月份在濮陽行賄劉*10萬元的指控
辯護人提交了林**2011年9月份的航班記錄,該記錄客觀地勾勒出林**的行動軌跡,完整且連貫,其顯示出林**于案發時間段內根本沒去過濮陽、鄭州、甚至河南省。完全可以證明林**不具有作案時間,且沒有在案發地點出現過。該證據與林**的當庭供述可以相互印證,即林**沒有參與該起案件。
3、針對2011年下半年在廈門行賄李**20萬元的指控
辯護人認為該起指控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控方提供的證據材料沒有達到確實、充分這一證明標準,沒能排除合理懷疑,不能據此認定林**參與該起案件。
李**受邀到廈門旅游的具體時間沒核實清楚(2卷117頁湯*說是2011年夏天、2卷21頁丁*說是2011年秋天、2卷102頁林**說是2011年下半年、2卷172頁李**說是2011年上半年、起訴狀指控的是2011年下半年,相互不能印證),而該時間點對查明林**是否參與該案非常重要!
林**當庭供述李**來廈門旅游時,其在外地出差,沒有參與該起案件。辯護人所收集的林**的航班記錄證明其經常出差(2011年下半年共乘坐飛機53次,平均每月9次、每周2次),大多數時間都不在廈門、不在案發地點。所以,為查明案情、為排除合理懷疑,懇請貴院依法查明李**受邀前往廈門旅游的準確時間(庭審中,被告人丁*供述李**往返鄭州與廈門的交通工具是飛機,故完全可以憑李**的身份證號碼查詢其乘坐飛機的精確時間),與林**的航班記錄相比對,以核實林**有無作案時間、是否出現在案發地點,切實做到不枉不縱。否則,應秉持疑罪從無的原則,不應認定林**參與該起案件。
三、在本案移送審查起訴階段,公訴人向林**送達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書時,林**就向辦案人員表達了對部分指控的異議;今天庭審中,林**再次對部分案件的指控進行了辯解,該項辯解權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刑事訴訟法》所賦予的被告人的基本權利,且其辯解與辯護人所提交的證據材料可以相互印證。因此,不應認定林**庭審態度不佳。
綜上,公訴方對林**的五起指控,第一起、第四起涉案金額共計18萬,尚不到立案標準;其他三起指控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據此,辯護人建議人民法院判決林**無罪。
河南**律師事務所
辯護人:吉**律師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如果讀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王 堅 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嘉興職業技術學院聘用講師,執業于浙江合德律師事務所。早年畢業于云南大學,以優異的專業成績獲得法學、金融學雙學位,王堅律師經過全面系統法律理論和律師職業培訓,理論功底扎實。實踐中,具備全面系統的法律專業知識,熟悉訴訟、仲裁等法律程序,執業五年以來,先后辦理四百多件各類民商事、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實踐辦案經驗。擅長領域:保險、銀行、證券、物流、建筑工程、商品房糾紛,以及刑事辯護、交通事故等人身損害糾紛、各類經濟合同糾紛,曾辦理過多項涉及公司的非訴案件,擔任多家企業常年法律顧問。勤勉盡責,誠實守信,為您提供優質高效的專業法律服務。
自訴案件起訴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2020-12-29公司股權變更的具體流程
2020-11-12長期不在農村居住就是空掛戶了嗎,土地補償也沒有了嗎
2021-03-10事業單位法律顧問聘用合同
2021-01-02預防接種造成醫療事故如何鑒定
2021-02-23何為商標被搶,商標被搶注了怎么辦
2021-01-31離婚時房屋拆遷怎么處理
2020-12-06毒糖果致男童死亡投毒者應承擔何種刑責
2021-03-18學生兼職是雇傭關系嗎
2020-12-30被執行人把房產贈與過戶了怎么辦
2021-02-08離婚后另立戶口拆遷有補償嗎
2021-01-05勞動關系勞務關系賠償區別
2021-02-10承包關系中賠償責任
2021-01-22試用期應定為多久?
2021-02-22實習協議包括哪幾部分
2021-01-27人壽保險離婚時要分割嗎
2020-12-08理財保險的三大誤區如何避免
2021-03-01某保險公司訴黃某保險合同糾紛上訴案
2020-11-26獨居老人死因不明保險公司如何理賠
2021-03-07保險理賠流程介紹
2020-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