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貸款罪的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XXXXXXX事務所接受被告人張三(化名)的委托,指派本律師擔任其騙取貸款一案的一審辯護人。今天依法出席法庭審理活動并提出如下辯護意見。
我們認為,檢方指控是錯誤的,被告人張三是無罪的。由于本案是系列案件,案情背景復雜。鑒于辯護詞比較長,我們先扼要理出辯護要點,便于法庭關注本案爭議焦點。
從筆者收集的近年來相關案例看,騙取貸款罪目前的司法適用十分混亂。在騙取貸款罪設立之前,貸款詐騙罪造成的結果是要么無罪,要么重刑。而當初設立騙取貸款罪是為了堵漏兜底,但往往遭到不當擴大,致使該罪成了任意解釋的“口袋罪”。結合本案,我們認為被告人張三及其名下的公司不符合騙取貸款罪的構成要件。
1、本案中銀行及銀行工作人員沒有受騙,不符合欺騙行為的構造。
我們看一個類比。騙取行為是欺詐類犯罪所共有的特征。“騙取”與“詐騙”行為的客觀特征相同,有著共同的邏輯結構,均是行為人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于錯誤認識,并基于錯誤認識,對權益作出處分。換而言之,任何欺騙行為,首先要看有無被騙對象(相對人);然后再看(相對人)有無受欺騙。如果沒有被騙對象,欺騙從何談起?如果雖有欺騙行為,但沒有使相對人陷入認識錯誤,也談不上欺騙;如果相對人雖有錯誤認識,但沒有基于錯誤的認識而做出了處分決定,那也不能成立欺騙。
具體到騙取貸款罪,該罪中的騙取行為邏輯結構為:借款人實施欺騙行為--相關銀行工作人員陷入了認識錯誤--并在認識錯誤的基礎上決定向借款人發放貸款--借款人因而取得了貸款--并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不可否認,在借款人在向銀行申請貸款之時,在**創富公司的操控之下確實向銀行工作人員提供了一些有瑕疵的貸款資料,但銀行經辦該貸款的工作人員或者決策放貸的人員對這些材料本身的不真實性要么是心知肚明,要么是心照不宣,而且這個放貸決定也經過了層層審批。
銀行的關注焦點是看到有**創富的擔保,相關人員是在沒有受到任何欺騙的情況下做出了放貸決定,而且還有不少企業的股東或家屬還被銀行要求提供個人擔保。在耀眼光環籠罩下的**創富,當初在銀行的內部審批流程中,那個層面不是說有這么雄厚實力的擔保企業提供擔保,風險可控?在**創富出事之前,有哪位先知先覺能知道這樣一個有影響力的擔保企業會出問題?銀行有那么多的專業人員,有那么多的風險防范專家,也沒有預料到會有今天的結局。企業本身有貸款需求,但企業找銀行貸款就是提個豬頭都找不到廟門,只有**創富才能搞定銀行,才能搞定貸款。而且有的銀行主動向企業推薦XXXXX,在這個大好形勢之下,銀行工作人員又是如何會被欺騙的呢?
借款人與金融機構的借貸款行為,終究是一種平等的民事交易行為,當事人的意志自由應該得到充分的尊重。當事人雙方基于真實的意思表示作出的處分行為,用不著刑法干預。即使造成了損害結果,也應屬于被害人自我歸責的范圍,概不屬于騙取貸款罪的構成要件范圍,刑法也缺乏干預的必要性。而且貸款過程中的欺騙行為形式多樣,常表現為虛構主體、提供虛假擔保、虛構貸款用途、改變貸款用途、提供虛假的財務報表等,有相當一部分可以通過其他非刑法規制方式調整。如《貸款通則》第72條就是專門規制借款人向貸款人提供虛假資料等情形的。所有的貸款過程中的欺騙行為如果都要入罪,行政上和民事上的處罰就失去了生存空間。
以上意見,請合議庭審查、采納。
XXXXXXXX律師事務所
國家法律規定有騙取貸款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如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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