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與法官的關系是如何的
(1)不能在案源上依賴法官
有些律師完全把希望放在法官身上,由法官介紹案件,這樣的路不會很長。法院內部已經有禁令,禁止法官幫律師介紹案件。有小部分法官攬到案件后交給律師做,律師只是出面開庭,結果也實際由法官決定了,所以律師不用費時間,只管分成。
(2)在案件的審理上不要把希望都放在法官身上。
當然,有個別有特殊關系的律師主要是靠關系打官司,完全可以操縱案件的結果,來錢快,而且可能是巨額。那其實是掮客,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律師;其行為是交易,與法律無關。
(3)法官對律師的好感來自對律師的欣賞和尊重。
當然,前提是你必須懂得尊重對方。在法庭上的陳詞是給法官聽的,不是打擊對方,也不是說給家屬旁聽的,力求客觀、準確,有說服力。太刺激、太有殺傷力的語言和太啰嗦的話語雖然讓當事人及家屬快意,但可能會讓法官看低你,因此如果把握這個平衡是新人甚至是老律師所要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
法官的基本職責
在庭審中,法官的基本職責首先是查清案件事實,司法上稱之為事實審,其基本原則是“以事實為依據”。這一職責要求法官必須當庭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的發言,根據庭外的調查取證和庭審雙方當事人的陳述,查清與案件有關的每一個事實和情節,盡可能地恢復案件事實,訴訟活動中的直接言詞原則即體現在此。審判活動即使審和判的活動,審理是裁判的前提,審判中查清案件事實是審判活動的一個關鍵環節,因此查清案件事實也就是法官的首要職責。
其次,法官的基本職責是正確適用法律。司法上稱之為法律審,其基本原則是“以法律為準繩”。在案件事實查清楚的基礎上,運用自己的法律專業知識,判斷案件應該適用的法律。在這個過程中法官應該是獨立的,他作為裁判的標準只能是案件事實,而不能受任何其他因素的干擾。也就是說,法官在裁判的過程中每個環節都要受到法律的支配,嚴格依法判決。一個判決是否合法、公正,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司法審判人員是否嚴格執行法律程序,是否針對特定的客觀的事實而正確地援引并解釋法律。
最后,法官必須依靠案件事實和相應的法律規范作出合理判決。選定要適用的法律之后,其適用程度必須恰當。在刑法中稱為量刑。定罪是前提,在一種罪名下選擇適當的量刑幅度一般需要依靠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這個環節要求法官不偏不倚地作出合理的判決。
總之一個判決是否合法、公正,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司法審判人員是否嚴格執行法律程序,是否針對特定的客觀事實而正確地援引并解釋法律。
所以,接到案件的時候,不要跟當事人拍板說肯定勝訴,不要首先想到去找關系,而是花時間去分析案件,找出突破口。鐵打的營盤流水的兵,法院也是這樣。只有你在各方面提升自己,你才可以走進一片廣闊的天地。如果能在律霸網上找到與之匹配的律師,就再好不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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