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律師存在的意義有哪些
1、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為其提供,代理申訴、控告,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
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律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
2、律師擔任辯護人的,其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新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
3、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
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新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
4、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證明和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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