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辯護人
是指接受被追訴一方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辯護人既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還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但指定辯護的只能是律師。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他既不從屬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從屬于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二、辯護人的要求
辯護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2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多可以委托兩名辯護人。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間存在著利害關系,所以,一名辯護人不得同時接受兩名以上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作為他們的共同辯護人。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起共同承擔辯護職能。辯護人應當依據事實和法律,與承擔控訴職能的控訴一方積極對抗,并針對指控,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促使法官兼聽則明,在中立的基礎上公正裁判。所以,在刑事訴訟中確立辯護人辯護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首先,辯護人辯護制度對促進和保障司法公正、訴訟民主具有重要的意義。實行辯護制度,有利于司法機關正確處理案件,防止辦案人員主觀片面,做到兼聽則明,以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
其次,辯護人辯護制度有利于公安司法機關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在刑事訴訟中,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處于被追訴的地位,且人身自由往往也受到限制,因此,不能全面深入地了解案情,也無法收集到有利于自己的證據材料,從而難以行使自我辯護的權利;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多數缺乏法律知識,不知道享有哪些訴訟權利,應當如何行使這些權利,也不了解自己行為的法律后果。因此,大多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正確運用法律為自己辯護,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辯護人主要是辯護律師,既有法律知識,又有廣泛的訴訟權利,便于全面具體了解案情,同時辯護律師又具有豐富的辯護經驗和嫻熟的訴訟技巧,能夠幫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正確行使辯護權,以便更加有效地保障其合法權益。
最后,辯護人辯護制度有利于更好地完成刑事訴訟的教育任務。法庭上,通過控、辯雙方的辯論可以使旁聽群眾全面了解案情,明辨是非,增強公民的法制觀念。
三、被告人認為辯護人不稱取可以重新委托辯護人嗎
委托辯護人為自己進行辯護是被告人在訴訟中的一項權利。辯護人接受委托,在審判中為被告人依法進行辯護,是辯護人的一項義務。被告人認為辯護人的辯護對自己不利或者是違背了自己的意愿的,有權拒絕辯護人的辯護,由自己進行辯護。或者被告人認為自己有罪,完全認可公訴人的指控,沒有讓辯護人辯護的必要,也可以中途拒絕辯護人繼續為自己辯護。如果被告人認為辯護人為自己的辯護沒有說服力或者不同意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的,可以拒絕他的辯護另行委托其他辯護人為自己進行辯護。這是法律賦予被告人在訴訟中的一項權利,法律也是允許的。
對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由人民法院為他指定辯護人的,如果被告人堅決拒絕人民法院為他指定的辯護人為他辯護,堅持自己行使辯護權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并應當記錄在案。如果被告人是屬于聾、盲、啞人或者間歇性精神病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開庭審理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人民法院為他指定了辯護人,而被告人有正當理由拒絕人民法院為他指定的辯護人為自己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其他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重新為其指定其他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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