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評析:(1)訴訟時效期間具體為2002年4月11日-2004年4月10日。根據《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借款合同適用2年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在本題中,B銀行于4月10日書面通知A公司償還借款本息,引起訴訟時效中斷,因此B銀行可以在2002年4月11日-2004年4月10日的期間內對A公司提起訴訟。(2)C公司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理由如下:①根據《擔保法》的規(guī)定,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即2002年1月1日-2002年6月30日。②根據《擔保法解釋》的規(guī)定,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合同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期間。在本題中,由于B銀行和A公司變更主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C公司的同意,因此C公司的保證期間仍為2002年1月1日-2002年6月30日。③根據《擔保法》的規(guī)定,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要求連帶責任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在本題中,由于債權人B銀行未在保證人C公司的保證期間內要求其承擔保證責任,因此C公司的保證責任解除。(3)E銀行的主張不成立。根據《合同法解釋》的規(guī)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其債權就代位權行使的結果有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4)人民法院裁定訴訟費用由A公司負擔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根據《合同法解釋》的規(guī)定,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負擔。在本題中,訴訟費用應當由次債務人D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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