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辯護與指定辯護的區別是什么
1、兩者從定義方面來區分:強制辯護是辯護制度的一種,是辯護制度功能的重要實現形式。我國并沒有建立強制辯護制度,需要按程序正義理論、憲政理論的精神進行構建,以保護憲法基本權利的力度對其加以重視。
指定辯護作為刑事辯護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刑事法律援助的高級階段,對規范和完善刑事司法活動具有積極作用,該制度在中國起步較晚,與國際公約及英美法系、大陸法系中諸多國家規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標準差距很大,且任意性指定范圍太廣,未能充分體現人權保障和程序正義的現代司法理念,現代法制對于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任何涉及對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及如何處罰的審判,都必須給予他充分的辯護權,包括保障其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
2、強制辯護與指定辯護。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有關于指定辯護的規定。一般而言,指定辯護是指被指控人因為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無力聘請辯護人的情況下,法院為其指定辯護人。指定辯護可分為任意性指定與強制性指定。強制性辯護是指定辯護的一種形式。而法院免費為被指控人指定辯護律師是國家進行法律援助的一種形式。因此,在刑事訴訟領域,指定辯護、法律援助與強制辯護三個概念存在內容上的交叉性,強制辯護的性質是值得分析的問題。從以上概念的比較,筆者認為,強制辯護是以救濟性為宗旨,以國家強制力為屬性的一種國家的強制權。強制權,強調的是國家權力屬性,即具有不容置疑性。對能力有缺陷的訴訟參加人進行幫助這是國家維護司法公正的重要內容。因為在立法者看來,程序上的公正是實現實體公正的保證與基礎,辯護權應當是嫌疑人的固有權利,在其權利可能缺失的情況下,國家有義務補正。而救濟權,從本質上講是一種權利,對救濟的對象來說,具有可選擇性。強制辯護有別于任意性指定辯護之處即在于此,也是其存在的意義所在。強制辯護制度的建立,是國家公正理念在辯護制度上的體現。
這下應該知道他們之間的區別了吧,指定辯護和強制辯護他們的區別還蠻大的,只要我們認真去讀去分析,還是很容易區分的,希望您可以從這篇文章中得出你所需要的信息。如果您問題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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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王波律師,1993年取得律師資格,法制日報個案采訪律師,黑龍江省律師協會未成年人保護專業委員會委員,牡丹江新聞傳媒集團法制進行時“名嘴說案”欄目特約嘉賓,牡丹江市東安區第九屆政協常委,民盟牡丹江市委法律顧問團副團長,被牡丹江市人社局聘為牡丹江市創業導師團成員,國家二級心理咨詢師,工作經驗豐富,曾在牡丹江市晨報做法律答疑工作,并在黑龍江博大律師學院任教,連續兩年榮獲牡丹江市婦聯“巾幗維權志愿者”稱號。尤其在刑事辯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勞動工傷、合同糾紛、公司法務、房產糾紛、債權債務、等民事、經濟、刑事及行政等領域都有突出的應變能力表現,工作態度嚴謹,得到公檢法司及當事人的普遍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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