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濟生活中,人們在簽訂合同或者借款給他人時,為保證債權順利實現,往往會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擔保可以分為人的擔保、物的擔保、金錢擔保和反擔保,而人的擔保是比較常見的擔保。人的擔保,是指在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之外,又附加第三人的一般財產作為債權實現的總擔保。保證是人的擔保的典型。
根據《擔保法》第六條之規定,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實踐中,老百姓限于法律知識的有限,對保證沒能很好理解,以至于不知道如何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甚至造成沒有必要損失。那么,保證擔保應該注意哪些問題呢?筆者以為,應該注意以下幾方面:
第一,應該注意保證人的條件,即保證人的資格。
通俗的說法,即什么人可以作為保證人。根據《擔保法》第七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一個基本的資格要求即“具有代為清償能力”。需要指出的是,《擔保法》關于保證人的基本要求并非強制性規定,故不能以保證人不具有代償能力為由認定保證合同無效。
特別提醒的是,下列主體不得作為保證人:
(一)未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家機關。
《擔保法》第八條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二)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但是,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定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三)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第二,對保證方式的約定。
根據《擔保法》第十六條規定,保證的方式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這兩種保證之間,最大的區別在于保證人是否享有先訴抗辯權。先訴抗辯權,是指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而連帶責任保證不享有先訴抗辯權。
另外,根據《擔保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故此,在保證合同中,如果你是保證人,建議明確保證方式。
第三,對保證期間的約定。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公司還沒注冊先注冊域名可以嗎
2020-12-14被政府質押的房子能買嗎
2021-03-01協議管轄是否只能中國法院
2021-03-26口頭合同提前終止可以嗎
2021-02-03合同內容與事實不符該如何處理呢
2020-11-22實習期工資與轉正工資的關系是什么
2021-01-07簽勞務外包合同是勞務派遣工嗎
2020-12-29定期壽險與終身壽險有哪些區別
2021-01-29運輸保險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2020-12-18離婚時夫妻雙方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怎樣分割
2020-12-22保險合同要如何變更
2021-01-09兩歲小孩被撞輕傷住院四天保險公司一般陪多錢
2021-03-23意外傷害保險,猝死是否理賠
2020-11-15保險公司申報,修改或調整備案的財產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時應提交哪些文件
2020-12-29車險在什么情況下保險公司不理賠是合法的
2021-01-15怎么樣挑選給孩子的保險
2020-12-24人身意外死亡保險
2021-02-09團體保險業務發展空間分析
2021-03-21保險條款是否是“霸王條款”
2020-12-24耕地承包年限
2021-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