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拒絕辯護人辯護的程序怎么走
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辯護,要求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指派律師的,合議庭應當準許。
被告人拒絕辯護人辯護后,沒有辯護人的,應當宣布休庭;仍有辯護人的,庭審可以繼續進行。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絕辯護人辯護后,沒有辯護人的,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對該被告人另案處理,對其他被告人的庭審繼續進行。
法庭審理過程中,辯護人拒絕為被告人辯護的,應當準許;是否繼續庭審,參照上述規定。
拒絕辯護后,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指派律師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15日止,由辯護人準備辯護,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資源縮短時間的除外。
相關知識:
建立被告人選擇辯護人制度的理由
首先,建立被告人選擇辯護人制度有利于辯護功能的實現。刑事辯護權是歸屬于被告人的一項專屬性權利,它是基于被告人基于被指控的特定事實而產生的一種專屬性權利。指定辯護的宗旨是為了增強被告人的訴訟防御能力,防止他們由于經濟困難、生理障礙或年齡等原因而處于十分不利的地位。賦予被告人選擇指定辯護人的權利,由于辯護人是尊重被告人的意愿來確定的,有利于獲得被告人的信任與合作,辯護人可以有效地履行辯護職責,發揮辯護功能,以保證平等審判,從而實現國家刑罰權行使的公平性。
其次,建立被告人指定辯護人制度有利于減輕訟累,提高訴訟效率。在指定辯護中,由于辯護人是法院自行決定的,排斥了被告人的參與,被告人對法院指定的辯護人必然抱有一種不信任的態度,會認為這種法院指定的辯護人不會切實維護起自身的根本利益,往往會拒絕法院指定的辯護律師,造成訴訟資源的浪費。建立起被告人指定辯護人制度,由于律師是根據被告人自己的意愿確定的,被告人一般不會拒絕,不會經常出現因被告人拒絕辯護人而導致拖延訴訟的發生。另一方面,既使被告人敗訴,由于辯護人是其意愿的體現,被告人對裁判結果的認同度也會大大提升,不會輕易提起上訴,這樣既增強了刑事判決的可接受性與權威性,提升了刑事司法的公信力,又消除了現行法院單方面指定辯護所帶來的弊端,從而提高訴訟效率。
最后,建立被告人指定辯護人制度有利于促進出司法審判的民主化和人性化。全面參與訴訟進程既是被告人作為程序主體維護其作為程序主體化的必要手段,又是程序正義以看得見的方式得以實現的最終途徑。建立被告人選擇指定辯護人制度,被告人通過選擇他所信任的律師作為其指定辯護人參加訴訟,既充分體現了立法對被告人程序主體地位的尊重,又是對國家權力行使的有效制約。這種制度同法院單方面指定辯護人相比,更具有人性化,是司法審判民主化的一大舉措,無疑有利于促進司法審判的民主化和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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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瑞鴻律師事務所
簡介:
高柔艷律師,畢業于蘇州大學,獲得法學與工商管理雙學位,中共黨員。法學理論扎實,實務經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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