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最多可以委托多少辯護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在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和人民法院審判階段,可以委托他人為自己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在同一個時間里面,一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最多可以委托兩名辯護人。
這里特別強調“在同一個時間里面”是因為:
(1)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的訴訟階段可以委托不同的人來為他擔任辯護人。
(2)即使在同一個辯護階段,被告人可以通過拒絕辯護這種方式來更換辯護人,從這樣的角度來看,在一個案件的整個訴訟過程中,一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辯護人最終可能不只兩個。
高檢和高法都在各自的解釋里明確了這樣一點,就是共同犯罪案件當中,一個辯護人不得同時接受兩個以上(包括兩個)的共同被告人的委托擔任辯護人。因此我們要明確,共同犯罪案件當中,一個辯護人永遠只能給一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擔任辯護人。
我們要特別注意的是,這個要求僅限于共同犯罪案件當中的共犯,如果雖然是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但是被告人之間沒有共犯關系,如張三和李四共同搶劫,涉嫌共同搶劫犯罪,李四又和王五涉嫌共同盜竊,因此人民檢察院一并了張三、李四、王五。那么犯罪事實有兩個,一個是搶劫,一個是盜竊。人民法院在一次審判當中對三個被告人進行了審理,在這個所謂的共同犯罪案件當中我們可以看到,張三和王五之間并沒有共犯關系,那么如果在審理過程中,張三要委托A律師,且A律師的水平很高,王五也要委托A律師,那么A律師能不能同時接受張三、王五的委托給他們在一次訴訟當中在一個審判庭上擔任辯護人?實踐中是不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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