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
1、因人身權利收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2、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
4、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經過追繳或者責令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
1、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條件;
2、有明確的被告人;
3、有請求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依據;
4、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
5、屬于人民法院受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
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富有賠償責任的主體范圍
1、刑事案件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及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監護人;
3、已被執行死刑的罪犯的遺產繼承人;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審結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遺產繼承人;
5、其他對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單位和個人。
四、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期限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提起。逾期不得再提起,但可以在刑事判決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五、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否繳費
人民法院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收取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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