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請律師可以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權利,如不被刑訊逼供、誘供等。也可以使律師全面的掌握案件進展情況,有助于案件的辦理。
一般來講,人們都知道在去法院打官司的時候需要請律師,但是在民事、經濟活動中,通過訴訟手段解決問題,即使最后得到了妥善處理,也往往會給當事人帶來許多直接和間接的損失。更何況,有些問題如果當事人不能在事前有效地維護好自己的權利,一旦發生糾紛,到法院可能也無濟于事。目前,大多數律師都在為解決糾紛而忙得焦頭爛額,而就律師的工作性質而言,防止糾紛的發生,才應該是他們的首要任務。因此,在進行民事、經濟活動之前預見可能會發生的糾紛,并請律師設法預防,而不是等事情鬧到不可開交的時候才去請律師收拾爛攤子,應該是確定請律師時間的首要原則,比如,在簽訂合同之前就應該聽取律師的意見。
一旦糾紛發生,請律師的時間也是越早越好。任何糾紛的解決,都取決于兩個方面,那就是事實和法律。就法律而言,那是律師的專業,有一些問題,你的理解和法律的規定可能并不一樣,你需要律師的幫助。而事實的認定需要有證據,律師及早、及時地介入糾紛,往往比一般人更清楚應該在什么時候、用什么方法取得什么證據,也更清楚應該用什么方法來有效地保護證據和運用證據來證明事實。這對保護你的權利,爭取通過低成本的非訴訟行為解決糾紛是非常重要的。預防并解決糾紛,將當事人擋在法院的大門之外,這才是律師存在的真正意義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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