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已經判決了還可以找擔保人嗎
如果是生效的法院判決,而且對方申請強制執行后,那么作為被判的擔保人,在被擔保人沒有完全清償債務之前,理應承擔相應的擔保清償責任,直至完全清償之日止。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申請強制執行是有期限是二年,但法院執行立案后,將不再受時效限制。即使在一次或者多次執行中并沒有發現被執行人財產,導致執行中止,未來任何時候,只要你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你隨時可以向法院執行庭申請恢復執行,直至執行完畢,執行終結。
參考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之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兩年。從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未歸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算。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一般情況下如果在接待的過程中提供了擔保人,這個時候擔保人是需要承擔一定連帶責任的,如果他人在起訴的時候只起訴了借款人沒有起訴擔保人的話,法院是不會找擔保人還錢的。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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