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者同屬于技術鑒定,歸納起來,二者之間有以下幾點區別:
1、鑒定的性質不同。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屬于行政鑒定;醫療過錯鑒定屬于司法鑒定。
2、鑒定的目的不同。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是為醫療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糾紛與醫療事故提供技術服務;醫療過錯鑒定是為醫療損害賠償民事訴訟、醫療糾紛與事故行政處理引發的行政訴訟以及涉嫌“醫療事故罪”的刑事訴訟提供技術服務。
3、鑒定的決定權不同。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決定權在于醫療衛生行政部門,依《條例》的規定,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也可共同提請鑒定。醫療過錯鑒定的決定權在司法機關。
4、鑒定的委托方式不同。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委托方式有二種:一是衛生行政部門轉交;二是當事人雙方共同委托。而醫療過錯鑒定包括兩種方式。一是法院決定鑒定,由法院內的技術部門統一對外委托;二是申請鑒定,即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鑒定申請,法院同意后,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鑒定機構與鑒定人員,達不成一致的,由法院指定。
5、受理鑒定的權限不同。
醫療事故鑒定只有衛生行政部門移交和當事人共同委托醫學會兩種方式。而醫療過錯鑒定的權限卻十分廣泛,只要訴訟過程中需要鑒定,都可以采取司法鑒定的方式進行。
6、鑒定主體的范圍不同。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只能由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家組進行。醫療過錯鑒定則可由司法機關交由法定的鑒定機構進行。
7、鑒定主體的責任方式不同。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醫學會出具鑒定書,專家組成員無須在鑒定書上簽名蓋章;醫療過錯鑒定的鑒定人需在鑒定書上簽字或蓋章,實行個人負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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