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擔保期限是指在保證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將擔保期限延長,如果債權人債務人變更主合同保證人不知情,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的一項法律制度。
擔保責任期限延長問題的規定
按照我國《擔保法》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因此保證人王某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同時該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根據我國《擔保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條又作了解釋:“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并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不行使權利,即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而且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和延長的法律后果。
擔保人的擔保期限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期限執行,沒有約定的,按以下的規定執行:
關于擔保期限,我國《擔保法》規定:
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司法解釋》:
第三十二條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條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綜上可以知道,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所以說,如果,保證人同意的話,是可以延長擔保期限的。有其他不懂的問題可以登陸律霸網。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如何查詢學區房,怎么知道是不是學區房
2020-11-18房屋出租必須到公安局備案嗎
2020-11-14附條件的租賃合同能隨意解除嗎
2020-11-30刑事訴訟起訴書怎么寫
2020-12-09酒吧要辦什么證件經營
2020-11-17拆遷安置房的贈與協議有效嗎
2021-01-24脅迫結婚的應怎么離婚
2021-02-10婚姻自由與婚姻自主權的區別是什么
2021-02-17汽車追尾事故如何處理
2020-12-26變更勞動合同時可以要求漲工資嗎
2020-11-19女方離婚訴狀范本是怎樣的
2021-03-21一方違約合同可以終止嗎
2020-11-20怎樣做好訴訟前的準備
2020-12-25員工簽保密協議公司不給保密費怎么維權
2020-12-23沒有滿實習期上高速有什么處罰
2020-12-19單位強制換崗怎么辦
2020-11-26中國保監會關于加強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分入業務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群文是什么
2021-01-13產品責任險條款(涉外)
2021-02-14無事故現場怎么理賠
2021-02-17保險法一般是調整哪兩方面的關系
202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