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是到期后兩年,這兩年內如果債權人沒有主張,擔保實效;一般都會主張,主張后轉為訴訟時效。
擔保期限的起算
相關法條《合同法》第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合同法》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合同法》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法定保證期間的起算《擔保法》第25條、第26條規定的法定保證期間的起算均從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約定保證期間的起算(1)雙方約定了保證期間的起算點,且約定的保證期間起算點合法有效(即起算點不早于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那么應從其約定,從當事人約定的時間起算保證期間。(2)保證合同中雙方只約定了保證期間的長短,但未約定其起算點,該約定保證期間應與法定保證期間一樣從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算。保證期間一般是從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算,但若當事人未約定主債務履行期,那么如何起算保證期間?首先要確定主債務的履行期。《合同法》第62條第四項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民法理論上將這里的“必要的準備時間”稱為“寬限期”。債權人通過要求債務人履行并給予其寬限期將本來不明確的主債務履行期得以確定,即寬限期屆滿之日即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于是,保證期間就應當從寬限期屆滿之日起算。《擔保法解釋》對此作了肯定,其第33條規定:“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上文的“擔保期限多少年失效”就是小編收集的信息了,擔保期限一般是在到期后的兩年就已經失效了,到時候債權人應該會主張,主張后轉為訴訟時效,但是有的時候是不會主張的,不主張的話就不需要進行還款了。可以咨詢律霸網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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