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協議書賠償內容什么時候履行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和解協議書約定的賠償損失內容,應當在雙方簽署協議后立即履行,至遲在人民檢察院作出從寬處理決定前履行。
第四百九十九條?和解協議書約定的賠償損失內容,應當在雙方簽署協議后立即履行,至遲在人民檢察院作出從寬處理決定前履行。確實難以一次性履行的,在提供有效擔保并且被害人同意的情況下,也可以分期履行。
我國公訴案件和解程序的基本法律特征
1、公訴案件和解程序的對話性
公訴案件和解程序的對話性,也稱協商性。公訴案件和解程序強調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被害人或其近親屬進行對話,也可以由公安機關、人民XX院、人民法院對于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范圍內的案件建議當事人進行和解,為當事人對話協商提供一個交流的平臺,必要時提供法律咨詢,達成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悔過,被害人或其近親屬給予明確表示諒解的和解協議,體現的是對話交流精神。
2、公訴案件和解程序的寬緩性
這是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在處理上的突出特點,與傳統的刑事訴訟相比,公訴案件和解程序訴訟中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處理較為寬大輕緩。
3、公訴案件和解程序的修復性
公訴案件和解程序的修復性是在公訴案件和解目標方面體現出的重要特征,這也是公訴案件和解程序的基本精神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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