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有以下這些情況,則擔保人不需要承擔責任,不需要先還錢。
1、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2)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3、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新貸與舊貸系同一保證人的,保證人應承擔民事責任;
按照《擔保法》21條的規定,“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卑凑丈鲜龇梢幎?,如果合同有約定的依照約定確定保證責任范圍,合同沒有約定的可以按照法律規定來確定。
二、擔保的期限有多久?
在一般保證中,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
即借款人到期不還款時,債權人必須先通過訴訟或仲裁要求借款人還款。只有在借款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后,保證人才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連帶擔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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