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責任事故包括了哪些情形
1、擅離職守或對急、危重病人借故推諉拖延,貽誤診治和搶救時機;
2、診治中遇到明知復雜疑難問題,不請示或不執行上級醫師指導,擅自處理;或在搶救危重病人時,上級醫師接到下級醫師報告后不及時處理;
3、手術治療中開錯部位、摘錯器官、遺留異物在病員體內的;麻醉方式、部位、藥品劑量錯誤,麻醉過程中不認真觀察病情變化;
4、因不遵守操作規程、不查對而造成錯發、錯配、錯用藥物,或違反藥物配伍禁忌,或不按規定做藥物過敏試驗;
5、護理中不按規定交接班,不遵守醫囑,不嚴格執行查對等制度,違反操作規程;
6、不認真執行隔離消毒制度和無菌技術操作規程,供應的器械、敷料、藥品不符合消毒要求;
7、檢驗病理放射等技術診查中,丟失或弄錯標本,拍錯部位,配錯血;漏報、錯報、遲報結果及違反規章制度與操作規程延誤治療;
二、哪些情形不構成醫療事故
在診療護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醫療事故:
(一)雖有診療護理過失,但未造成病員死亡、殘廢、功能障礙的。
(二)由于病情或病員體質特殊而發生難以預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
(三)藥物過敏試驗結果正常,或衛生行政部門尚未規定做藥物過敏試驗的藥物(包括生物制品)所引起的過敏反應。
(四)按技術操作規程進行的纖維內窺鏡檢查,肝、腎、腦、室、心包、肺等重要臟器穿刺特殊造影及心導管等檢查時所發生的意外。
(五)應用新技術、新療法、新藥物之前,執行了請示報告制度,向病員或其家屬如實說明情況,征得病員或其家屬簽字同意,并作了必要的防范準備,仍發生意外的。
(六)按藥物和診療儀器正常劑量和方法,用于常規診療過程中發生副反應的。
(七)手術按操作規程進行,術后發生組織粘連、破潰、滲血、繼發性感染等情況的。
(八)手術過程中,因手術部位嚴重粘連、解剖畸形、腫瘤浸潤等原因而損傷周圍組織或臟器的。
(九)因病員及其家屬不遵守醫院規章制度,不執行醫務人員囑咐或拒絕檢查治療等不配合診治行為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難以避免的并發癥。
由于《刑法》中規定了醫療事故罪,于是很多人認為只要是出現了醫療事故,那么就一定構成醫療事故罪。實際從有關規定中了解到,在構成醫療事故的情況下,還需要達到規定的入罪標準之后,那么才有可能以醫療事故罪論處。也意味著,醫療事故與醫療事故罪之間并無必然的聯系。
醫療事故責任劃分比例
醫療事故責任怎么認定?
醫療事故責任險的責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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