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可撤銷的五種情形是什么
合同具備可撤銷的原因,是行使合同撤銷權的前提條件。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合同可撤銷的原因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乘人之危五種情形。并且特別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只有損害國家利益的才作為合同無效的原因。
1、欺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下稱《民法意見》)第68條的規定,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實施某種欺騙他人的行為,并使他人陷入錯誤而訂立的合同。
2、脅迫
根據《民法意見》第69條的規定,脅迫是指一方當事人直接以物質性強制或精神性強制迫使對方與已訂立合同。也就是行為人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脅,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
3、乘人之危
根據《民法意見》第70條的規定,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他人的危難處境或緊迫需要,強迫對方接受某種明顯不公平的條件并作出違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比如,某乙一直想購買某甲的一張郵票,但某甲并不想出賣,一日,某甲之子不幸落入一水庫中,當時在場之人只有某乙會游泳,某甲重金要求圍觀之人救助其子,于是某乙提出不要重金只要該郵票作為報酬,某甲救子心切,不得不同意該要求,事后某甲之子得救,但因此成訴,此案即屬乘人之危。
4、重大誤解
根據《民法意見》第71條的規定,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對于合同的重要內容產生錯誤的認識,并且基于錯誤認識而訂立的合同。重大誤解多因自己的過錯,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合同的內容發生錯誤的認識,從而導致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
5、顯失公平
根據《民法意見》第72條的規定,顯失公平是指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關系明顯不符合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的合同。這是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了公平、等價有償這一基本民法原則,而使另一方的利益嚴重受損的一種情形。
二、可撤銷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無效和合同撤銷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應有如下幾個方面:
(一)合同無效和合同被撤銷的溯及力
根據中國《民法典》的規定,無效的民事行為和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按照該條法律規定,無效的合同和被撤銷的合同,其沒有法律效力的后果一直回溯到合同訂立之時。
(二)合同部分無效的后果
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這是中國民法的民事行為制度的基本規則之一。
(三)合同無效和被撤銷后的財產責任
在合同當事人已經給付財產或者遭受損失的情況下,合同無效和被撤銷后,必須涉及到財產責任的承擔。
中國《民法典》規定,民事行為被確定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當事人經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如果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對行為人與對方惡意串通,實施了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給第三人。
合同在當事人簽字蓋章之后,往往只能算是成立,雖然大多數的合同成立之后就會生效,但這要看所簽訂的合同內容是否符合《民法典》中的規定,要是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五種情形之一,那合同就是可撤銷的。
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消滅的情形
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情形有哪些?
合同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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