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責任擔保保證期間
保證的期間是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即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的有效期間。它事關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能否行使或履行,也是確定保證債務與訴訟時效關系的依據,因而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應明確約定。以下具體論述之。
1、當事人對保證期間有約定的,從約定。
2、保證合同約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未約定。《擔保法》第25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3、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2條第2款規定:“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連帶責任保證的法定保證期間:《擔保法》第26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約定保證期間的變動,須經過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0條第二款規定:“債權人和債務人對主合同的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法律規定的期間。
保證期間為不變期間。《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1條規定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
保證的期間是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即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的有效期間。它事關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能否行使或履行,也是確定保證債務與訴訟時效關系的依據,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關于二手房陰陽合同的具體解決辦法
2020-11-212020交通事故后進行訴訟代理詞怎么寫
2021-02-07婚前財產婚后購買房屋算婚后財產還是婚前
2020-12-17離職了工資要次月發這違法嗎
2020-12-09涉及刑事案件怎么處理?
2020-11-08人壽保險理賠的過程
2020-11-15飛機延誤后起飛前還可以購買航班延誤險嗎
2021-01-15人身保險合同糾紛管轄問題探析
2020-11-15無證駕駛肇事保險公司應當賠償
2021-02-21保險公司意外死亡索賠有時間限制嗎
2020-11-10他人毀壞財物后是否可以要求其和保險公司都賠
2021-02-12哪些情況下保險公司可以拒賠
2021-02-27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的禁止行為包括哪些
2021-01-31校方責任險責任認定案例
2020-11-23關于承包權能否繼承”的問題
2021-03-02什么人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
2021-01-20引導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有哪些問題必須知道
2021-02-17拆遷補償財產分割起訴期限是多久
2021-02-14因地鐵拆遷,拆遷補償不合理,可以拒絕拆遷嗎
2020-12-16如何辦理拆遷安置房過戶給子女
2021-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