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構成醫療事故罪判多少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醫療事故罪的認定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有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
嚴重不負責任,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違反規章制度和診療護理常規。這里的規章制度,是指與保障就診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關的診療護理方面的規章制度,包括診斷、處方、麻醉、手術、輸血、護理、化驗、消毒、醫囑、查房等各個環節的規程、規則、守則、制度、職責要求,等等。醫療事故案件中常見的違反規章制度的情況有:錯用藥物、錯治病人、錯報輸血、錯報病情、擅離職守、交接班草率、當班失職等。
(二)、因嚴重不負責任行為導致病人嚴重損害身體健康或死亡的結果
危害結果的大小是衡量違法行為社會危害性的大小和區分罪與非罪的客觀標準,構成本罪在客觀上必須要求發生了病人重傷或死亡的結果。嚴重損害身體健康是指按照1987年國務院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六條所稱的二級醫療事故和三級醫療事故。二級醫療事故,是指造成就診人嚴重殘疾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三級醫療事故是造成就診人殘廢或者功能障礙的。
(三)、嚴重不負責任行為與病員重傷、死亡之間必須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醫療傷亡結果之形成不同于一般加害事件之處在于。后者是加害行為本身直接引起人體機體損傷,而前者則多是由于醫療措施未能有效阻止病情發展而導致病情惡化而引起傷殘或死亡,或者是醫療措施對人體侵害直接引起病人傷亡,或者由于醫療措施客觀上加重了病情,促使病人傷亡,可見醫療傷亡結果的出現既同原患疾病有關,又同醫療行為有關。違章醫療行為對病情的實際作用可以是四種,即有效、無效、反效、直接破壞人體。
醫療事故罪是對醫療機構正常工作秩序的一種侵犯,往往是因為醫護人員在工作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給患者人身造成了損害,就包括出現死亡結果或者其他嚴重損害患者身體健康的情況。而對于這一損害結果,一般行為人是出于過失造成,故意的話就不能以本罪論處。
醫療事故罪司法解釋
醫療事故罪與非法行醫罪有何不同
醫療事故罪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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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劉連臣律師,1990年獲取律師資格,國家注冊一級建造師、國家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招標師、國家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山東省首批行政處罰聽證主持人、高級經濟師、國家二級心理咨詢師。中國人民大學MBA,直接從事企業高管5年以上,具有較豐富的企業管理工作經驗。長期從事房地產法、建筑工程法律法規理論研究教學和實務操作,專業底蘊深厚,實踐經驗豐富,是資深的復合型專業律師,曾擔任多家房地產企業、建筑類企業高級顧問和法律顧問,成功的辦理了一批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房屋質量糾紛、建筑工程質量糾紛、建筑工程結算糾紛、企業股份糾紛、招投標和政府采購糾紛案件,為當事人挽回大量經濟損失,較好的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贏得了社會好評。本人秉承的理念是做律師要有:愛心、誠心、公心、忠心。對當事人以誠相待,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忠實的維護法律為己任。 業務范圍:1、建設工程合同管理,2、第三方催收工程款,3、投標咨詢指導,4、代理投標質疑、投訴和訴訟,5、招標文件負面清單分析,6、各類房產糾紛(1、各類房屋產權糾紛,2、房屋質量糾紛,3、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4、小區共有部分使用糾紛,5、物業管理糾紛 6、小區規劃糾紛 7、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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