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某為他人借款作擔保,擔保期限什么時候失效
明確約定擔保期限,債主應在這段時間內向擔保人主張權利,否則逾期擔保人免責;第二種情況,是未約定擔保期限,如本案中擔保期限從最后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算的半年,超過半年之后擔保人免責;第三種情況,有約定擔保期限但未明確約定,如在合同中約定“擔保人的保證責任為借款全部付清為止”,這種情況下,擔保期限應從最后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算的2年,超過2年擔保人同樣可以免責。
[案情介紹]
2014年9月,趙某某向吳某借款10萬元,并書寫借條一張。趙某某的朋友孫某作為擔保人,三方共同簽訂了《個人借款擔保合同》。合同約定:趙某某向吳某借款10萬元,借款時間兩個月,到期日為2014年10月14日;保證人全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擔保期限為:趙某某將借款全部還給吳某為止。
2014年10月14日借款到期后,吳某多次向趙某某催要未果,遂于2016年9月向法院起訴趙某某和孫某,請求判決二人償還借款及罰金。孫某辯稱,法定擔保期間為六個月,即原債權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六個月,而吳某沒有在這期間向其主張過權利,現在起訴自己早已超過擔保期間,依據擔保法規定在擔保期間內,原告不向擔保人主張權利的,超出了擔保的時效,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法條依據]
第一種情況,是明確約定擔保期限,債主應在這段時間內向擔保人主張權利,否則逾期擔保人免責;第二種情況,是未約定擔保期限,如本案中擔保期限從最后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算的半年,超過半年之后擔保人免責;第三種情況,有約定擔保期限但未明確約定,如在合同中約定“擔保人的保證責任為借款全部付清為止”,這種情況下,擔保期限應從最后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算的2年,超過2年擔保人同樣可以免責。
擔保也會過期,這和訴訟期限是一個道理,不可能永遠有效。擔保合同一般是借貸合同的附屬合同,只有借貸合同有效的情況下,附屬合同主張的權益才能受到保護,普通民事訴訟期限為2年,因此法律規定的擔保期限最長也是2年。
小編支招,可以在半年之內向擔保人主張權利,“由于口說無憑,一定要讓擔保人重新簽下回執單之類的文字證明,證明你在有效期限內已主張過了權利,則期限可以向后繼續延長半年,以此類推。當然,最好的解決辦法,就是在半年內直接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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