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假名寫借條那么借款是否可以不還
依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用假名寫借條的,如果有事實借貸關系的,借款是需要償還的,但債權人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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