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醫療事故罪的主體是什么
醫療事故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醫務人員。醫務人員,是指經過醫藥院校教育,或經各級機構培養訓練后,并經過衛生行政機關批準,取得行醫資格從事醫療實踐工作的各類醫務人員。按其業務性質可以分為四類:醫療防疫人員;藥劑人員;護理人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對醫療單位的黨政人員、后勤管理人員,由于過失行為給病人造成嚴重后果的,在目前我國法律對此類案例應如何處理未作出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將此類人員擴大解釋為醫務人員,對黨政人員、后勤管理人員及其負責人,因過失行為給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按照醫療事故罪處理。
二、醫療事故罪與非法行醫罪的區別
非法行醫罪,是指沒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行為。即非法從事診斷、治療、醫務護理工作,是一種典型的職業犯,包括行為人反復非法行醫的行為,不管非法行醫的時間多長也只認定為非法行醫一個罪。 兩罪都違反了相似的法律、行政法規,都侵害了國家正常的醫療秩序。醫療事故罪與非法行醫罪都屬于危害公共衛生方面的犯罪,二者在客觀上都可能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后果,它們的區別主要在于:
1、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是已經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醫務人員,后者的主體是不具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
2、客觀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醫務人員在合法的診療護理過程中,違反規章制度,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后者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有關醫療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行為。
3、主觀方面不同。前者對造成嚴重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態度只能是過失,后者對行為人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后果,所持的心理態度既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間接故意,但對于違反醫療管理制度的行為,則是直接故意。
在發生了醫療事故之后,若達到了規定的立案標準,那么才會被認定為醫療事故罪。而法律中對此罪的主體也有特殊的規定,并非任何人都能夠構成此罪,一般要求是醫務人員。而構成此罪,既可以是作為當然也可以是不作為,只要是違反了醫療規章制度的就行,另外造成的醫療事故還必須造成了患者的死亡或者重大損害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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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責任怎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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