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立的方式不同
根據《合同法》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書面)的成立,一般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后,雙方在合同上簽字(蓋章),合同成立。一般情況下,合同成立后,再開始履行,成立同履行相分離。典型的銀行貸款即是按此操作的;也有個別約定合同成立即時履行的。
借據多用于民間借貸,根據民間借貸習慣,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后,在即時履行的情況下,貸款義務方向對方支付借款,則對方立即向貸款方出示(成立)借據。即貸款方持有借據,證明貸款行為肯定發生。
可見,從成立方式上看,借款合同的成立不當然同合同義務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貸款)發生必然聯系;但借據的成立必然同合同義務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貸款)發生聯系。
2、“持有”文書的法律意義不同
借款合同一般一式兩份,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從前述分析可知,持有借款合同,不當然具有證明約定義務是否履行(發生)的法律意義,只能證明合同成立(或生效),證明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具體內容。
借據,一般只由借款人寫就一份,并在支付貸款時向貸款人交付,所以,貸款人(債權人)“持有”借據,可以證明貸款人向借款人支付了貸款,證明借款人收到了該借款。
因此,“持有”借據同“持有”借款合同的法律意義是不一樣的,另外還可能發生另一種不一樣的法律意義,見下點。
3、對是否已經還款的證明作用不同
借款是要償還的,從理論上講,任何借款文書都應有償還時間(雖然實踐中有未明確的,但不等于不需要償還)持有借款合同或借據對于證明是否還款有不同的作用。
按照民間使用借據的一般操作程序,是在借款發生(交付)時,由債務人寫就、出具借據,并將借據交付給債權人持有。在債務人償還借款時,債權人將借據退還給債務人。
看完本文之后,您對于這個問題都清楚了吧,在實際中我們需要進行借貸時,在簽訂借款協議或者借條的時候就要知道兩者的區別,這樣才能更好的處理相關問題,并維護好自己的利益。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律霸網專業律師。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醫療事故行政處理程序的步驟
2021-03-20工地工人沒有合同可以勞動仲裁嗎
2021-02-15專利申請復審費可以減免嗎
2021-03-14立約定金后未簽合同怎么賠
2021-02-15房屋整改延期如何理賠
2020-11-10房屋作為遺產如何分割
2020-11-24股權無償轉讓和股權贈與的區別
2020-12-04附帶民事訴訟的先予執行
2021-01-31服刑期間民事賠償怎么辦
2020-12-26離婚協議滿三年了還能追溯嗎
2021-02-03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哪些職務
2021-02-18什么情形可申請取保候審
2020-11-28勞動辦不處理問題怎么辦
2020-12-18海洋貨物運輸保險單
2020-12-22保險合同變更中的關鍵詞主要包括了哪些
2020-11-12什么叫做特別約定
2020-12-26保險公司為什么拒絕賠償
2021-02-06超分駕駛保險可以賠嗎
2021-03-13保險經紀人與代理人的區別有哪些
2021-02-02保險公司能否投資不良資產
2021-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