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 不可抗力因素具體是哪些?
不可抗力因素之一:不可預見性
合同當事人對于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必須根本無法預見。如果能預見,或應該能夠預見,則不構成不可抗力,例如某船運輸一批貨物從一海港到另一海港,船長出海前未聽廣播天氣預報即開船,結果遇上風暴使貨物受損。該風暴對于船長來說就不是不可抗力。因為作為海上運輸的船長出海前應了解一下當天的天氣預報,而天氣預報已對該風暴作了預告,船長能夠預見,卻由于疏忽未注意應當承擔貨損的責任。
不可抗力因素之二:不可避免性
即使出現了不可預見的災害,如果造成的后果是可以避免的,那么也不構成不可抗力,只有無法采取任何措施加以避免,才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例如船在海上遇到風暴,附近就有避風港但不進去致使貨物受損也需承擔責任。
不可抗力因素之三:不可克服性
這是不可抗力的最后一個特征。指當事人對該事件的后果無法加以克服,即毫無辦法加以阻止這是不可抗力
政府或社會行為,譬如政策的變化、國家出現政權的交替等。
所謂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訂立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自然災害、如臺風、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為,如征收、征用;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三方面。
二、適用不可抗力應注意什么?
有關當事人在援引不可抗力條款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應及時通知對方并提供適當的證明條件。對方接到通知應及時答復,如長期拖延不予處理,也要負違約責任。
2、要認真分析事故是否屬于不可抗力條款約定范圍,如不屬于合同規定范圍時,一般不能按不可抗力事故處理。
3、根據事故的性質、影響履約的程度等具體情況,適當地處理在履約中發生的各種情況。
三、合同違約可以采取哪些補救措施?
采取補救措施作為一種獨立的違約責任形式,是指矯正合同不適當履行(質量不合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體措施。
關于采取補救措施的具體方式,我國相關法律作了如下規定:
(1)合同法第111條規定為: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規定為: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賠償損失;
(3)產品質量法第40條規定為:修理、更換、退貨。
不可抗力必須要同時滿足以上這三點才可免去違約責任的,其實這些不可抗力的因素在認定的時候要求都是非常的嚴格的,假使是因為天氣的原因導致一方違約,但是天氣狀況是提前可以了解得到的,所以不可能發生了一些自然災害以后就絕對的不用承擔責任了,明知天氣狀況而不提前做準備的,也是要承擔責任的。
合同法相關司法解釋
買賣合同是否成立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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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萬育緒律師,中共黨員,中華律師協會會員,具有證券業從業資格和相關會計、稅法知識,多年來一直致力于法律研究和實踐,曾擔任某大型集團企業法務主管,有較強的法學理論功底和豐富的工作經歷。自執業以來先后辦理了各類訴訟及非訴法律事務,尤其精通民商事案件的辦理,長期專注于企業內控管理、合同糾紛、債權債務糾紛、票據糾紛、證券法與金融法律業務、侵權損害賠償糾紛以及常年法律顧問事務。常以誠信為本,勤勉盡責的工作態度深受當事人的信任和好評,愿以豐富的社會閱歷和執業經驗,為您或您的單位提供專業、周到、盡責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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